杭州离婚律师

    有阿里巴巴停止服务又不退费这样的行业惯例吗?

     

        深圳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于2008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由阿里巴巴印制的格式合同——《阿里巴巴服务合同》,规定::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商务网站平台上发布电子产品商品信息,服务周期为一年,服务费用为五万元(即成为阿里巴巴网站的“会员”),期间如果有客户投诉该公司有“收款不发货,或所发货品与宣传不符等现象”,阿里巴巴可以凭借自身的“合理判断”终止向该会员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且不予退还未服务期间的合同价款(即服务费)。
        其后这家公司被客户投诉,阿里巴巴认为该公司未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及反馈处理结果,遂在服务了105天后通知该公司:停止服务,剩余三万五千多元服务费不予退还。
        该公司认为,阿里巴巴既然单方终止合同停止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而且没收未履行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就是在利用“裁决”商家(会员)和顾客的纠纷时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那么就应该严格审查客户投诉的真实性再决定是否停止服务,而不应当用类似于“有罪推定”的方法反过来推断“会员不能证明投诉不实” 来认定投诉的真实性,然后没收会员的信息服务费,自己从中谋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开公开审理时,阿里巴巴公司某经理承认:仅在08年该公司就关闭了几万家有纠纷的会员,大家可以算一下:假定每家没收三万元的话,阿里巴巴没收了多少亿元的服务费)。因此认为该合同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服务费理应退还。并且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的规定,而根据《阿里巴巴公布B2B市场诚信报告》披露的数据可知:目前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市场已“占据63.5%的份额,超过了“二分之一市场份额”,阿里巴巴显然已经具有了网络服务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它在交易时附加“停止服务不退费”的规定就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
        而阿里巴巴认为:阿里巴巴可以凭借自身的“合理判断”来终止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且不予退还剩余未服务期间的服务费是行业惯例。但阿里巴巴并未举出任何证明这类“行业惯例”的证据。
        请问:阿里巴巴上述说法合理合法吗?有停止服务又不退还未提供服务时段的服务费这样的“行业惯例”吗?中国某时某地的某个司法机关是某些阶层某些人士的的“私人保安”吗?
       
       【后记】最高院某院长17年的某一天还说“对鼓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错误思潮要敢于亮剑”。殷律师在此说一句:“你们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剑’从来就没有收起来好不好?一直在‘亮晃晃’的对着我们呢”。中国的老百姓啊,有时候惹不起也躲不起他们,奈何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