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
    (咨询律师,杭州离婚律师,取保候审律师。) 
    上诉人:(填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因何案羁押于何处)。(找杭州律师,杭州律师网,咨询杭州律师。)

    上诉人因××一案(填写案由),不服××市××人民法院(2009)××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咨询律师,杭州离婚律师,取保候审律师。)
    上诉请求
    (填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轻判”等)。
    上诉理由
    (从事实和证据、法律等方面阐述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等)。(找杭州律师,杭州律师网,咨询杭州律师。)

    此致
    ××人民法院(填写二审法院的全称)(咨询律师,杭州离婚律师,取保候审律师。)
     
                       上诉人:(找杭州律师,杭州律师网,咨询杭州律师。)

                                             
     
     
     
    参考范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第一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文盲,个体经营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于被害人死因认定不清。
    上诉人感谢一审法院量刑时采纳了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辩解,综合认定了被害人自身过错引发本案和上诉人属于激情犯罪等情节进行量刑。但上诉人不得不指出:一审判决书仍然存在对于被害人死因认定不清、死亡因果关系不明,从而影响对上诉人量刑的情况。
    1、一审判决书对被害人是否因被其他凶犯持钝器殴打昏迷而失去自救能力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书认为:“现场目击群众××、××当即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被害人××当时神志尚清,故……事发相关人×××未及时施救、以及××当时头部被打失去自救机会,以致抢救时间延误的辩解不成立”(一审判决书第10页下和11页上)。但从××、××证言和其它证据来看,只能表明被害人××在被打奔跑时是清醒的,但其倒地并遭到钝器连续打击之后是否清醒?并无充分的证明,从监控录像上看,被害人被打后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不能断定其神志尚清。
    2、被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医院的抢救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因未及时抢救、或是否因抢救过程不符合诊疗护理规范而致被害人死亡,是一审至今未查明的一个疑点。
    被害人是由于遭锐器砍击致胫前动脉破裂,胫后动脉离断,失血过多而死亡,但就抢救过程看:本案《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病史资料”(第4页),只证明了被害人“右小腿锐器伤口,辅料包扎,持续溢出血性液体,量多,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抢救后,恢复自主心率”,未证明医院进行了必要的输血等抢救手段。那么是否及时输血、是否及时采取了符合诊疗规范的抢救措施,上诉人无法得知。有鉴于此,上诉人的辩护人书面要求一审法庭调取××医院抢救被害人的病历资料,并且一审开庭过程中当庭再次要求法庭调取抢救病历资料对此疑点核实,但此疑点至今未予明确。
    在此,上诉人再次要求二审法院调取全部抢救病历资料,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查清是否因抢救不及时或不合规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疑点,减轻上诉人的罪责。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在查清医院对被害人抢救的过程是否及时是否合规之前,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在量刑上,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应作为对上诉人量刑的情节。
    综合以上疑点,在被害人致死原因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因素未予彻底查清之前,在量刑上要被告人××对于致伤被害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但一审判决书在量刑上要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后果负刑事责任,显然违背“疑问应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
    三、关于上诉人砍了被害人一刀还是两刀的问题:
    上诉人对整个案情一直是积极坦白的,对砍在被害人小腿的关键的一刀也一直是承认的;至于被害人肩上的一刀,上诉人愿意尊重监控录像的客观激记录,并且辩护人和公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都表示了“被告人对于犯罪的主要情节是承认的,由于当时场面比较混乱、被告人情绪比较激动,(被害人肩部的一刀)可能是被告人记忆出现了偏差,不能就此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
    因此,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变一审量刑过重的判决,彰显司法公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提供:殷晋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