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手持欠条向法院起诉,却因欠条超过了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欠条真的成了“白条”,让王某后悔不已。
王某于2005年3月向张某出售一批大米,价值约三万元,由于一时资金短缺,张某遂与王某商量,写下欠条,待以后有钱时再付,但没有注明付款日期。经咨询,有关人士告诉王某,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的次日起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得到这样的回答后王某就放心了,心想,反正有欠条,不怕张某不付款。谁知,眼看4年过去了,张某还是没有付款,遂向法院起诉,而张某则以王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王某混淆了“欠条”和“借条”区别,它们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
借条可以分两种情况,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则从约定还款期限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权利人连续两年内未主张权利的,则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从借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次日或者从权利人与义务人约定的宽限期的次日起算,连续两年之内权利人未主张权利的,其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欠条而言,根据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张某收货后就应该向王某付款,但张某出据欠条,说明在出据欠条之日王某的权利已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应从张某出据欠条的次日起计算,连续两年内未主张权利的,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