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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把经济往来风险预防在诉讼之前——谈证据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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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谚说得好:
    “证据乃诉讼之王。杭州刑事律师们也常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现代社会每人都不可避免要与人交往和交易,很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经济纠纷。而纠纷产生之后,并非都能友好协商解决掉,那么求助于法律的“终极正义”就成为必由之路,但由于事先没有保留证据的习惯造成法庭上明明有理却输了官司的事情却并非少见。有人觉得很冤枉,说:“殷律师,我讲的都是事实啊,明明有理为什么会输官司呢?”。那杭州刑事律师殷律师会告诉你:“我相信你讲的是事实,但你的证据呢?法官只能认定‘证据事实’不能凭空相信你讲的‘客观事实’呀——如果你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还原客观事实的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你败诉,而不能认定他们没有亲眼所见、你又无法证明的所谓‘客观事实’”。杭州律师 杭州债务律师 杭州工程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律师事务所

    杭州刑事律师律师从多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抽出一些常见问题与各位探讨一番,你可对照一下,看自己是否也犯过同样的毛病:杭州律师 杭州债务律师 杭州工程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律师事务所

    • 一、在经济活动当中不注意核实与保存对方的身份信息(杭州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债务律师)

    有纠纷要打官司,首先要在法院立案。立案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提供被告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信息。杭州律师 杭州债务律师 杭州工程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律师事务所

    以自然人为例,要知道对方姓甚名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和常住地址?……等等。立案时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方提供被告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暂住信息证明。不然很多地方的法院(例如杭州市两级法院)是不给立案的(上海和我省温州地区的法院只要求写清楚被告方的名字及身份证号或名称、准确的地址即可,而不必提供对方的书面身份资料,法院会主动核实)。但偏偏有这么一些原告,提供不出来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要紧,但连对方的身份证号也提供不了甚至连名字都是假的、也找不到对方,导致迟迟无法立案。

    另外现在人员流动性大,许多人常年在外生活和工作,在暂住地与你进行民事、商事活动,如此一来可能他户籍地在辽宁重庆贵州,与你的经济往来发生在杭州。如果在经济往来之初未要求他提供暂住资料,发生纠纷要起诉了才发觉他的户籍地远隔千山万水,其他必要的信息又不能有效提供,就只好律师跑到千里之外的被告户籍地去大海捞针的查询和起诉对方了。

    杭州刑事律师殷律师建议:当你平时与别人发生民事或商事活动时(比如:对方与你签经济合同时、向你借钱时、或对方欠付你的货款时),你一定要复印对方的身份证或暂住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等身份资料法人活动还要有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如果对方非本地人士而有没有办理暂住证的时候,你一定要求对方办理暂住证或者要求对方去社区开具实际居住的证明,这样讨债或者打官司的时候就方便多了;如果对方是以单位(如公司)的名义与你发生经济往来,你一定要去对方公司实地考察,以确定对方的履约能力及公司住所地与工商部门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二、没有及时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商定的内容

    有不少人,往往一事之初,与对方谈“事情”的时候,因为是好友、同学、同事、老乡等等,一方说什么,另一方都是满口答应;“是是是、行行行,怎么都好、什么都行,咱这关系还说什么?没问题,一切都好……”。感觉对方很可信、很可靠,什么书面条款、合约、收据什么的都没有,就开始操办双方“谈妥”的事情了。一旦事情进展不顺利,分歧发生了,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合同呢、协议呢、哪怕一个会议纪要呢、一段录音呢?——统统没有!空口无凭,这官司怎么打?

    还有的人,双方协议和执行协议的过程都是通过短信、QQmsn聊天工具进行的,打官司的时候,你说“我有短信啊”对方说“你那个是假的”。法院因为原告没有其它有效证据佐证,被告又矢口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而判原告败诉。

    杭州刑事律师律师建议:一定要及时留下书面的东西,来固定双方合意的内容,比如:书面合同、谈话录音、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经过对方确认邮箱的往来电子邮件……等,如果是传真件就事后要对方邮寄书面确认函,起码要在电子邮件当中要对方明确确认传真件的内容。

    提醒一点:有的邮箱(比如QQ邮箱)回复邮件时,收件人收到的邮件没有附随前面邮件的内容和邮件的附件或者邮件附件保存一定时间就会被网站清除,这样前面邮件附件的内容就无从证明了,殷律师建议尽量不要用这类邮箱与对方进行往来商谈,不然将来重要的附件内容无法证明的。其实对方邮箱的网址也需要一定的证据形式来加以佐证(比如对方对于其邮址的书面确认、对方网站公开的邮址来证明等)。

    顺便说一句:其实杭州刑事律师殷律师是不主张经常对人录音的,这样一来大家知道你喜欢搞这一套,可能人家与你谈话的时候都是怕怕的。只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可以用一用的(比如:有朋友向你借钱,出于朋友情谊,要对方打条又不好意思,就可以搞一个偷录的。朋友还钱了不伤和气;不还你也有证据在手不怕他否认)。

    • 三、交付财物(包括金钱)时未要接收方签收确认:

    有这么一家单位,给对方设计的整套图纸都是电子文档,用QQ传过去的。等到要对方支付设计费的时候,对方耍赖了。这家单位找到殷律师要打官司告对方,讨回设计费。但设计图纸交付对方的证据呢?说是在QQ聊天记录里面。天,真是晕死!别说QQ聊天记录找不到了,就是找得到又有什么用呢?除非对方承认你的聊天记录,不然法院是不把这类可以修改的电子文档作为有效证据的。

    杭州刑事律师律师建议:当你向对方交付财物时,一定要对方签写书面的收到凭证留存备查即使朋友也应如此(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实在是朋友磨不开面子,也要有私下的录音什么的——这样一来“不伤和气”,二来以备不测,也就不怕对方起不轨之心了。而且切记:录音一定要有交付的时间、地点、财物的名称数量或价值这些量化的内容(如:证明了:某年某月某日你交付了对方多少资金,是借款还是还款什么的等等)。

    • 四、合同、协议只有一份原件,而且保存在方,自己手中没有,甚至合同、协议上面只有保存者一人的笔迹:

    有这么一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但只有一份原件保存在执笔人一方后来起草并保存协议的一方就随意添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另一方叫苦不迭又无计可施。

    杭州刑事律师殷律师建议:协议要一式几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最好要打印好了各方签字并摁指纹,这样无法手工修改;如果是多页的合同或协议,还要盖上骑缝章、或者由双方在每一页签名摁印。

    五、未让债务人留下笔迹:有一债权人,对方收到了他借给的款项,却让这位债权人书写借条,债务人只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和私人印章,其它没有在借据主文和落款处留下任何笔迹。结果在打官司的时候债务人反而说是在他委托债权人办事的时候债权人自己偷盖的公章和私章,债权人有口难辩。

    杭州刑事律师殷律师建议:债权人书写借据要债务人签字是可以的,但一定要债务人亲笔签字并加上指纹(指纹是最不易伪造的,证明力比签字要强)。

    六、借据等债权凭证被债务人撕毁

    有时候债权人去追债,不讲道德的债务人会哄骗债权人说:“现在我给你钱,你把我写的借据先给我;”或者说:“你把借据交给我公司会计,马上给你付款”。债权人信以为真,待到债权人交出借据原件之后,债务人先是拖延后是否认借款事实,而债权凭据已经被债务人销毁了,债权人讨不到欠款又丢掉了借据,连官司也不用打了

    杭州刑事律师殷律师建议:将借据等债权凭据的原件加以复印,讨债时如果债务人欲查看借据原件时先展示给他复印件,收妥他的还款后再交出借据原件;如果债务人坚持“收回借据原件才能给你付款”时,债权人可在交付借据原件要求债务人在借据复印件上面签署“原件已收回,尚未付款”之类的内容来保存证据,然后再交付给债务人借据原件。

    证据陷阱还有很多,但某些方法是不便于在这里展示的,否则某些奸佞之徒学了去,又要拿出来害人了......

    杭州刑事律师殷晋豫律师

    201021
    (殷律师电话﹤微信﹥:15605718690;邮箱:y1306930@126.com;微信公众号:杭州律师殷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