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李庄律师旧事:辽阳中院开庭审判 北京律师愤然退庭

     

     

        2008年5月2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院公开审理一起“重大、涉黑、涉命、涉枪、涉毒、涉税……”案件,涉案被告人共计25名。当天,省、市有关领导、各媒体,以及各被告人聘请的辩护人、公、检、法、司相关负责人、各被告人亲属、均到庭参加庭审,鉴于案情重大、案犯重多,中院法警支队又从各区、县法院抽调的法警大队构成的防暴队伍全副武装,可谓戒备森严。由于人数最多,审判大厅座位有限,大门外仍聚集了很多想参加庭审而没有领到旁听证的群众,本人与另一名青年报的记者有幸进入了法庭,亲眼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

        8点40分许,庄严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身着法官服的三位法官威严的坐到了审判台上面,随着一声清脆的法锤声落下,审判长宣布: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忽然,坐在辩护席第一排首位为本案第一被告辩护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举手发言:“审判长,我向法庭声明……”。“你有话一会儿再说!”审判长继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以……”,李庄律师按捺不住,又举手发言:“审判长,我有重要事情必须向法庭声明!” “你有问题庭后向法庭递交书面材料,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话音刚落,李庄律师又举手发言:“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席法庭最多二名,请对方三名公诉人下去一名。”公诉席上的三名公诉人愕然。审判长再一次提示李庄律师有意见庭后提交书面材料。接着,三位公诉人中的一位开始宣读长达23页的起诉书。时间约一个小时,此间,李庄律师走出法庭两次。

        漫长的起诉书终于宣读完毕,公诉人开始向被告人发问,在公诉人发问的约20个问题中,李庄律师先后四次以“与本案无关、诱供、逼供”为由打断公诉人发问,其中一次得到审判长支持,并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约10点10分许,李庄律师突然站起来,大声向法庭声明:“审判长,我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因为我5月20日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至今尚未合法会见我的当事人,我无法履行我的辩护职责,21日上午我曾经向你递交了延期开庭等四份申请书,你至今没依法给我书面答复。”审判长回答:“我那天当场就口头答复你了,不同意延期。”李庄律师紧接着反驳道:“法律规定应当是书面答复,口头不算。我今天出席法庭是出于对法庭的尊重,否则,我完全可以不来!”法庭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李庄律师指出:“我5月20日上午在你们法院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要求马上会见被告人,向你询问被告人羁押地点,你作为审判长竟然不知道被告人关押何处,打电话四处联系,最终确定第一被告人异地关押在沈阳——辽宁省看守所,我与助理郭譞律师即刻前往,遭到看守所拒绝‘该案属于重大涉黑案件,现在是秘密关押,没有省公安厅的陪同,不得会见,’我与之据理力争,并在看守所门口当即向您报告,申请延期开庭,您当时在电话里恳请我尽量不要延期,因为已经向各个单位、律师、家属发了开庭通知,您又马上联系了辽宁省公安厅一名肖姓警官于下午4时左右赶到看守所,监督我一同会见,会见时我曾向肖警官声明:‘法律规定,审判阶段律师会见不被监视’,请他出去,但肖警官明确表示:‘甭给我讲法律,其实我也不想来,但领导安排我参加你们的会见,我只听领导的’。辩护人无奈,只与被告人谈了其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问题,临近5点,看守所开饭,我被迫终止会见。在以后的6天时间里,我曾多次试图在没有公安人员监督之下的会见,终未成功。最后一次试图会见是在5月26日上午,仍然遭到省看守所拒绝”。

        综上,李庄律师当庭再次声明:由于我没有依法与被告人进行会见,亦书面提请过法庭延期审理且至今未依法得到法庭书面答复,故无法在今天的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同时希望法庭尽快安排辩护人依法会见,说完,李庄律师拂袖而去,走出法庭,在即将走出法庭大门时,李庄律师又猛然回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则,开庭属于违法!”

        第一被告人(身穿红马甲)辩护席出现空位。法庭审理无法进行,审判长法锤落下——“休庭”。精心准备的三天庭审,在李庄律师愤然退庭后,草草的落下了帷幕。

        约十分钟,审判长异常严肃的返回审判台宣布:由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李庄当庭拒绝为其辩护,经合议庭决定,被告人三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逾期,本法庭将依法指定辩护人。第一被告人及其亲属当庭表示:“我们仍然委托李庄律师,拒绝法庭指定”。审判长严正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属: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李庄律师不得再担任你的辩护人。

        巧合的是,就在李庄律师向辽阳中院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的当天,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给本案的审理提出了新的高度和要求。目前,控、辩、审及被告人四方僵持不下:

        法律明确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如法庭指定辩护人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第一被告人当庭态度鲜明的表示,即便再次选择,也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庄律师;可合议庭又明确决定:李庄律师将永远不得再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再次委托不予准许。(不知道有无法律依据);本案将何时开庭?审判期限将如何保证?最终由谁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法庭?都是未知。

        另据2008年6月12日《法制日报》、6月13日《广州日报》6月18日《报刊文摘》等报刊相继报道,对辽宁省公安厅在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给各地定指标的做法给予了披露,“打击黑社会岂能定指标”一文,引起了全国各地不小的反响。

     (转载于http://yuanyulai.fyfz.cn/blog/yuanyulai/index.aspx?blogid=559301  )

        殷律师点评:其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好、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也罢,其出发点都应该是促使律师依法执业,其归宿应当是通过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来制约国家的司法行为,从而以维护司法公正来保障公民人权,避免国家公器对公民造成违法伤害。因此既应防止律师违法违规操作、也应防止某些单位、某些人抛开法律来随意限制律师履行职务。据说“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是清朝三大冤案之一,试想:当其时,二人面对大堂下旁观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愤怒目光而有冤不能诉、当时的诉讼制度不许他们诉、也没有辩护人替他们申辩的时候,这种“多数人的暴政”是多么可怖啊?而同时期西方被法庭审判的“罪人”们是多么幸运啊——至少他们有自己的辩护律师代其发出声音。

        律师的作用就是:即使你被千夫所指、即使一万个人、一亿个人“认为”你有罪,他也敢于大声为你辩解而且不会因替你辩解而自己获罪。忽然想起了刘少奇,如果当时允许他请一个不畏权势的律师为他辩护该多好啊!当时全国人民都“认为”他“有罪”、认为他“罪该万死”。

        看过《威尼斯商人》吗?去看看吧,无法想象一个社会没有敢于为你辩护的的律师。

        关于“律师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的问题,我倒是这么认为:既不同意效法西方国家的“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又不同意现行的国家司法机关派员在场“陪同律师会见”(因为从本人担任辩护人的经历来看:我对某些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的忠诚度实在是不敢认可——恐怕他们对上级的敬畏、或者说对自己政绩、对自己考核指标的“敬畏”远远大于对法律的敬畏),那么我倒是设想:可否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警方不派员在场陪同,但要有监控录像——而且该录像就像飞机的黑匣子一样,除非侦办律师伪证案件之外,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得拆封、也不能从中采集对于被会见的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这样既防止了律师滥用会见权来违法执业,又保障了律师应有的会见不被监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