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上周五去市看(杭州市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一个年纪轻轻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按规定陪同律师会见,以起监督作用,防止律师给犯罪嫌疑人“眨眼睛教唆翻供”。
我询问了当事人何时被抓捕?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或其它违法对待?等程序性的问题之后,要当事人谈谈案情(犯罪经过),此时公安马上制止道:“不要谈案情”。
以前公安这套很管用的,甚至连给我们讲课的做过多年检察官的某大律师也只能讲:“公安不让问案情,会见的律师可以绕着弯的问,比如:通过打比方、宣讲法律规定等等方式探寻案情…”。但俺北方来的老殷却不信这个邪,我拿出了专为公安摘录打印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公安不耐烦的打断我:“不许谈案情是我们的规定,你要遵守”。
我耐心地询问他:“难道你们自己的规定比法律的效力还大吗?”公安不语,但未让步。
我又指着下面一段我摘抄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我询问陪同会见的公安:“公安部是你们的上级吧?难道连你们上级制定的规定你们也不遵守吗?我不要求你们给什么特权,但我和我的当事人应该享受的待遇,请你们给予保障好吧?”
该公安使出了杀手锏:“如果你执意要和他(犯罪嫌疑人)谈案情,我立即终止会见”。
我站起来,温怒道:“如果你终止会见,我肯定投诉你”。
据理力争的结果,我如愿向当事人了解了案情,给予他法律上的分析、指导,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
不过我还是要衷心地感谢这位公安——我自小有习惯性眨眼睛的毛病,而他竟然没有治我的“以眨眼睛的方式教唆翻供罪”,我比李zhuang命运好多了。
前段时间也是由于我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时,向我的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情,才得以给她分析:“根据你讲的情况,如果属实的话,我认为你是不构成犯罪的,你的案情纯属民事纠纷,我认为公安不应插手该案”,从而我的当事人坚持不认罪不退赔,最后得以无罪之身重获自由。
人治社会有很多无奈非律师之力可以改变,所以每当我坚持真理坚持正义而为我的当事人维权成功,便是我最快乐的时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