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aaa,女,198×年×月×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 。
被告人:bbb,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追究被告人bbb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于2009年10份相识。认识后,被告人欺自诉人年轻离家在外,缺乏社会经验,谎称他“已经与妻子离婚,如何如何爱自诉人,要与自诉人结婚”等等,来骗取自诉人的信任,在2010年×月×日开始与自诉人租房同居,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生活起居都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期间被告人与自诉人“老婆”、“老公”相称,周围邻里、房东和朋友也认为我们是夫妻。在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自诉人怀上了被告人的孩子,在自诉人的预产期越来越近的情况下,自诉人曾多次催促被告人去结婚登记,但被告人一反其“爱”的表白,一再拖延不去进行结婚登记。自诉人于2010年×月×日在××妇产科医院产下一女儿,取名王×。自诉人原来被其甜言蜜语蒙蔽,深信被告人的种种表白(包括说他“已经离婚”的谎言),面对被告人百般拖延不去登记结婚,在自诉人因为生孩子无法工作以后也不肯在经济上扶助自诉人,连他的孩子出生后也不承担抚养义务这无情现实,自诉人才怀疑其是否真的“已经离婚”?自诉人委托律师查证的结果根本没有被告人离婚的记录,但直到现在被告人还谎称其“已经离婚了”,足以证明其欺骗自诉人的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婚姻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所生孩子的出生证明、房东及邻居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以及其好友的录音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以谎称“离婚”来骗取自诉人同居生子,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涉嫌重婚罪,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其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aa
年 月 日
附证据清单:
民政局出具的被告人bbb婚姻证明一份;
被告人与被害人所生孩子的出生证明一份;
房东xxx证言一份;
邻居xxx、xxx证言各一份;
被告人bbb录音一份;
被告人的朋友xxx录音一份。
(供稿:杭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