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购买汽车向 (简称贷款银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同时申请乙方作为甲方贷款担保人,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甲方按揭贷款提供保证金作为甲方贷款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汽车销售商 购买汽车(品牌型号 ),车辆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保证期限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执行。
二、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汽车按揭贷款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征信符合贷款银行要求,否则申请不被贷款银行批准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资料不实、车价不实、未支付首付款或未实际购车、或其他违反与贷款银行或乙方之约定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被追究经济责任等),甲方除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乙方经济损失5%的违约金。
三、甲方承诺:在提车后 个工作日内办妥车辆的上牌、抵押、保险等手续,同时将该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交乙方并委托乙方转交贷款银行留存。
四、甲方办理车辆抵押时,贷款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为甲方向汽车销售商预付保证金的第三方为第二抵押权人,一并办理抵押手续。如银行贷款未通过审查而为甲方向汽车销售商预付保证的第三方已预付保证金且乙方未给甲方代偿的,则第三方为第一抵押权人,也是第一保险收益人,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则乙方为第一抵押权人,;如银行贷款通过审查发放的,贷款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五、甲方交纳抵押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在甲方如期履行车辆抵押义务后,乙方退还保证金;否则,甲方无权要求退还。
六、甲方向乙方缴纳担保费人民币(大写) 元。
七、甲方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大写) 元,以保障本协议的履行。
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在贷款存续期内,出现连续两次逾期或累计三次逾期的;
2、不按规定办理续保或不在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续保的;
3、发生逾期后贷款银行从乙方保证金帐户划扣甲方逾期本息、费用,甲方未在30日内归还乙方垫付款;或者甲方贷款申请不被贷款银行批准而乙方已委托丙方预付保证金垫付购车款的,甲方未在30日内归还的。
4、甲方将按揭车辆交他人实际控制、使用(私自抵押,抵债,私下转让和其他情况)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且他人未办理共同还款及反担保手续的;
九、甲方承诺按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在 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初保及续保手续;如甲方延误办理的,乙方有权代为办理,由甲方承担保险费,并向乙方支付代办手续费 元。如贷款人要求变更保险公司,甲方凭乙方通知到变更后的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
十、发生如下情形后,甲方除归还乙方为其代偿的预付保证金以外,从乙方代偿之日起,甲方应按代偿款每月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支付;
- 如甲方因提供资料不实,未按银行的要求和期限补充、或征信不符合要求等未通过银行贷款审查,而乙方已为甲方代偿预付保证金的;
- 如甲方逾期还款,银行要求乙方垫付并从乙方保证金帐户扣划甲方逾期贷款本息、罚息、甲方应付的手续费滞纳金或其他款项时;
- 如因甲方违反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要求提前还款,并通知乙方垫付其未还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并扣划乙方垫付款后,贷款银行的债权及转让于乙方。甲方除承担自垫付之日起的违约金外,原先银行享有的抵押权由乙方享有,甲方应将保险第一受益人由贷款银行变更为甲方。
十一、如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甲方未能在其要求期限内清偿全部本息或履行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义务的,甲方自愿无条件将所购车辆交由乙方处理。乙方有权通过协议折价、变卖、拍卖及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变现该车的价值以抵偿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乙方代偿的贷款本息、以及车辆变现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有剩余退还甲方;乙方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及法律途径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在甲方贷款逾期或未及时归还乙方垫付款时,乙方清收、追偿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乙方清收人员的工作成本及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该费用按照垫付金额的5%计算,如有二审、再审、申请强制执行阶段的,则每个阶段均按垫付金额的5%计算,但每个阶段最低不少于3000元。
十三、共同还款人承诺: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协议的内容,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已询问了乙方,并得到了详细的解释。本人自愿为甲方全面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不受甲方和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影响。本承诺不可撤销。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在乙方 分公司签订。本协议经甲方签字并加印指印、乙方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现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日期:
共同还款人: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日期:
乙方:
地址:
固定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
(供稿:杭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