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看到马建红在法律博客发文——《家暴为何防不胜防?》,作者的中心意思是:组成每个家庭的人具有不同的品行和性格,滥施家暴者显然存在人格缺陷,对这样的人在法律干预的同时进行心理的干预,或许才有可能遏制其家暴倾向的故态复萌。(杭州律师,杭州债务律师,杭州工程律师,杭州婚姻律师)
对此殷律师有不同看法,一言以蔽之曰:家暴不能得到根本遏制的根源在于执法者的理念落后、心慈手软、顾虑太多、有法不依。(杭州律师,杭州债务律师,杭州工程律师,杭州婚姻律师,下城区律师)
3月20日,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对女记者红梅遭家暴致死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金柱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媒体报道看,被告人金柱有家暴恶习,与被害人红梅婚后家暴如家常便饭。红梅因顾及面子、孩子、担心家人遭报复而选择了逆来顺受,终在丈夫醉酒后被其活活打死。(杭州律师,杭州经济律师,杭州债务律师,杭州工程律师,杭州婚姻律师)
反家庭暴力法从去年3月1日就已开始实施,该法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儿童和老人,尤以夫妻关系中女性为受害者居多。有些妇女因长期遭受家暴,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自杀、或以杀夫的极端方式以暴制暴“最终解决问题”。比如2015年发生在云南省武定县的张殿如杀夫案,即是由于遭受其丈夫持久、频繁的殴打、侮辱和谩骂却又求告无门所致。在此期间,张殿如也曾寻求合法的救济:她曾报警求助,而警察只是让她住到旅社躲避,并未对其丈夫依法惩处,有时警察还会以“属于家庭矛盾”为由不出警;她也曾向妇联寻求帮助,妇联也只负责调和矛盾,若离婚的就建议她“去法院”;她向娘家人求救,却被劝说“要忍一忍”;当她鼓起勇气想离婚时,又担心自己没钱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自己又不知道怎样向法院起诉。她挨打时,偶尔也会反抗,结果是招致更为残酷的毒打。在“避无可避,忍无可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她终于选择将熟睡中的丈夫杀死,一个好端端的一个良妇沦为了罪人。
做为法律人,我不禁要问:执法者啊,你的出现只是为了对付一个柔弱的、原本需要你保护的良妇吗?(杭州律师,杭州合同律师,杭州债务律师,杭州工程律师,杭州婚姻律师,杭州著名律师)
解决家暴问题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笔者做为一名律师,认为:解决家暴的根本出路其实很简单,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何出此言呢?因为殷律师接待过一定数量的家暴受害者的法律咨询、也办理过一定数量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甚至也陪同过家暴的受害者去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从切身感受而非高高在上的理论研讨更能真切感受到家暴问题不能取得根本缓解的根源所在。
现实中“有时候”,受害妇女如果在遭受家暴时或者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一公安不愿出警;其二即使出警了也大多是劝导当事双方息事宁人,很少有按照治安管理法甚至刑法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的。因为那样做有很多“后遗症”——譬如:受害者鼓起勇气来报案,但一听说要拘留施暴者,反而可能顾及亲情而转而百般请求办案警官高抬贵手放人,录好的案情陈述也可能改口;就算受害者硬起心肠要求依法制裁施暴者,她也可能受到双方家庭的劝导甚至威逼,最后还是会跑到公安机关来哭哭啼啼要求放人;办案机关也可能会不胜其扰,上级领导也会不满甚至斥责,怪其“不会办事”。如此一来,还是老一套(讲究“策略”、稳定),躲着、绕着矛盾走,直至矛盾自生自灭或者彻底激化。
殷律师代理过一个家暴案件,女方两次被丈夫打成轻伤,报案后公安机关都不予追责。殷律师引用刑法条文与其交涉,被公安某领导告知:“根据***内部规定,家庭‘内部’的伤害案件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我向其索要“文件”,却又拿不出来。后来我愤而采取其它措施,终于敦促其立案追究施暴者的刑责。由是,我对某些人有法不依,却要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的做法真是深恶痛绝。
某些人总是把“德治”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政绩甚至个人荣辱升迁凌驾于依法治国之上,不敬法、不依法,是造成家暴不能有效缓解的根本原因。
当然,殷律师不否认心理疏导、道德教育等也是预防家暴的一剂药方,但无数法治国家的经验证明:依法治国,则道德昌明;“以德治国”,则世风日下。事实胜于雄辩,你还别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