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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律师】合法的私自录音具有证据效力-杭州刑事律师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很多时候我们进行法律行为的时候却没有留下什么直接证据或者将已经取得的关键证据丢失、损坏了(如书面借条或者合同),到打官司的时候咨询律师才知道“你的案子缺乏有效证据,没办法进行诉讼”。如遇这种情况,进行电话录音可能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证方法

    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了解你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通常对方不会防范,因此容易达到取证目的,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可考虑这种方式。但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当事人采集的录音证据却经常存在各种瑕疵,甚至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证明力,导致官司败诉。今天殷律师就来告诉你,一份有效的录音证据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音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或承担义务的一方本人,不然达不到证明目的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通常对证人、知情人所作的录音只是间接证据,债务人可以用“证人所说并非事实”来轻松驳斥债权人的录音证明力
       二、
    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要素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要素内容。

        通常录音内容应包含:权利义务人主体(如对方承认他姓名及身份)、法律关系性质(如借款、欠款、买卖、租赁等关系)、数量(如借款本金金额、租金标准等)、权利义务产生的日期(如借款日期、租赁到期日等)权力义务终止的时间(如服务截至日期等)及其它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明了的要素事实。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经过法庭辨认或司法鉴定之后会被判定不具有证据真实性,因而其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能有证据证明被录音者的言语是在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录制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五、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虽然经过了拷贝复制保存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以备法庭核实原件

    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录音或其它电子载体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杭州刑事师                                         

    总之,在已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案情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和要素,不要遗漏关键细节。否则一次录音不成,很可能对方防备,你无法取得第二次录音。杭州刑事律师

    应当强调早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终于规定了: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就自然失效了。私自取得的录音可以做为证据被法庭采纳。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