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属确认之诉,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此外,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性质。

    试述如下:
            一、
    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属确认之诉,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虽然《民法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但这不能理解成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我们耳熟能详的法谚:物权无时效,就说明起码物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按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应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所以,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归于无效通常是因其如下三种情形,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这三种情形,合同自始无效的属性不会改变。如果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也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无效合同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将变为有效合同,这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非法利益也将变为合法利益,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正所谓法律不保护睡眠的权利”。而无效合同,由于其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法益,而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公益,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民事行为的要求,故亦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四,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必然影响交易安全。学者认为,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将会使已形成的法律关系消灭,必然引起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无效而被撤销,从而使很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利于交易安全。然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已经对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作了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合同双方应分别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对于不能返还或返还成本过高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此外,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已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断合同外第三人在接受财产时是否为善意如果是善意,则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合同无效的确认并不会必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性,自不需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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