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民法典》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

    新中国首部民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您的一生,不触犯刑法、不触犯治安管理法、与公务员法不发生交集、不去投资理财……,这些都可以做到的。但不用到民法典,这是万万做不到的。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都将受到它的保护和规制。

    下面,殷律师就挂一漏万地给大家列举几项与您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谬误之处,还望大家批评:

    一、对胎儿利益特殊保护,完善民法规定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又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此对还未出生的小生命和单亲妈妈就开启了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完善。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非法披露、利用

    民法典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民法典实行之后,人肉搜索、电信诈骗、垃圾短信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民法典的规制。民法典从人格权角度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民事权益,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非法利用和披露的乱象。

    三、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避免非举债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还款义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超出以上范围的债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着一人偿还。

    四、禁止放高利贷,保护债务人法益

    民法典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防止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侵犯业主利益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前,物权法等法律对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些内容的规定不甚明确,引发了小区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定分止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六、见义勇为免责,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因救人成为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长期困扰公众。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对于被救助着讹人仍缺乏规制(殷律师认为:严格来讲,此种救人被讹案件属于治安管理或刑案范畴,并非民法典调整的对象),但在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民法典的法条众多,法理问题更是浩若烟海。殷律师在此文仅仅将民法典区别于现有法律的新规定罗列几条,不揣冒昧,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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