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杭州,有这么一对老夫妻,1998年夫妻俩在杭州城西买了一套商品房,99年7月拿到了房产证。当时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人的名字——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写谁名字都不是问题。
问题是婚后,柔弱的妻子与强势的婆家慢慢的关系变差了,天长日久引发夫妻两人的感情也出了问题。2007年8月两人离婚了,这套房子分割给了女方,由女方带着独生女儿住在这套房中。但离婚后两人并未去房管局进行产权过户,产证上仍是男方名字。
离婚后,没了婆家的影响,再加上两人也冷静下来,于是在亲友的劝说下,两人于09年6月又重归于好复婚了。复婚后不久,男方查出患了绝症,已经是晚期了。女方悉心照料,两人倍感余生的珍贵。2011年2月,男方怀着对妻女的不舍逝去。
时间来到了2020年,母女俩走进了我们律师所,点名要找殷律师。见面就说“我们慕名而来,殷律师您给我们想想办法吧”。我看了房产证、离婚协议书、两人复婚的结婚证,说:“这个简单啊,房子肯定是你的婚前财产呀,牵扯到谁,让他配合你过户就是了,具体你去房管局办证窗口问一下流程就知道了。不用打官司”。哪知女方说:“殷律师啊,我看到婆家人就心慌,老公那几个弟妹和他侄子哎呀太厉害了,他们要是知道了,不会配合我过户的,还会去我家闹的天翻地覆。八年了,我问了好几个律师,都说必须把他们几个继承人都告了,才能确认这套房子是我的”。
破 题
当年我考上律师进的第一家律师所,所里很重视日常学习,每周五下午是全所的学习时间,学了新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文件之后,就是哪个律师有疑难案件的话拿出来讨论,有经验的律师也会介绍自己的办案心得。我记得主任说过一句话:“每个案子无论再大,都有一个关键点,你抓住了这个关键点,全案就迎刃而解”。
那本案的关键点在哪儿呢?
通常,律师和法官会将目光放在“被继承人”——本案就是那个名义房主(女方已逝世的丈夫)身上,围绕着他排查第一顺序继承人:男方的母亲(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男方的配偶(仍然健在的女方)、男方的子女(除了现在这个女儿,还有没有其他子女呢?甚至还有没有非婚生子女呢?)。而且男方的母亲晚于男方(“被继承人”)死亡,又产生一个转继承问题——这下可真的热闹了,男方的几个弟妹(就是女方最怕见到的那几个人)都是“转继承人”,他们要悉数登场了,那闹将起来,女方不死也扒层皮。这就是女方在八年的时光里迟迟不敢去诉讼更换房主的原因。
而我的眼光则是放在这份第一次离婚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上面。围绕着这份离婚协议就会发现:实质上没有什么“继承”法律关系,这其实是一个确权法律关系。女方是真正的房主,而所谓“遗产”实质上只是一个程序事项,根本没有遗产作为标的物存在。既然不会发生遗产继承,所谓的“转继承”也只存在与臆想中而非现实中,如此一来本案与男方的同胞弟妹、理论上或有的非婚生子女就没有什么关系了。目前程序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女方本人之外,也只有跟着女方到我们律师所的她这个独生女儿。
结 局
按照这个思路,我采用了确权案由,而非继承案由。我起草的民事起诉状将女方列为原告,将女儿列为被告,在起诉状中简洁而精到地阐述了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我的“确权”思路和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踏破铁鞋无觅处的法院《民事调解书》顺利下来了,女方拿着盖了法院大红印的法律文书去房管局顺利办理了房子更名手续,拿到了新的、属于她自己的房产证。此后,困扰女方多年的失眠症也显著减轻了。
总 结
律师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功底,还需要在此基础上的发散性思维,不能凡事都按部就班,这样才能用有价值的智力劳动来解决当事人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
(案件来源:殷律师亲办的(2021)浙0106民初3808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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